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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正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周正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224号原告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鹏,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佳丽,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正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