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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春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宝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