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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18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陈大池与徐益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池,徐益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841-1号申请执行人陈大池。被执行人徐益春。申请执行人陈大池与被执行人徐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益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大池借款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借款5万元本金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8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