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张卡与张新伟、民权县龙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卡,张新伟,民权县龙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497号原告张卡,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伟,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河南省睢县看守所)被告民权县龙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消防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金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卡与被告张新伟、民权县龙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张新伟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审理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终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马绍瑞审判员 尹春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