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执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邓军培与龚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军培,龚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执字第00722号申请人邓军培,男,侗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龚明伟,男,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关于邓军培诉龚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明伟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立案予以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龚明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计息(自2014年4月5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0%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负担诉讼案件费2266.65元、执行费1100.00元。被执行人龚明伟下落不明且未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军培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佳审判员 薛明东审判员 黄光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志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