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日滨与隋文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滨,隋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张日滨,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执行人隋文峰,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张日滨诉被告隋文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日滨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隋文峰给付退伙结算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220元,合计406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隋文峰的工资收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日滨至额满406870元止,执行费5955元由被执行人隋文峰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