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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XX与被执行人郭柏X、孙XX权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郭XX,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XX路***号。被执行人郭XX,女,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双鸭山市岭东区XX路***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孙XX,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双鸭山市岭东区XX路***号,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岭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位于双鸭山市岭东区产权执照号分别为204797号、203653号(面积分别为50.40平方米、41.60平方米)所有权人为孙福权(孙福全)的两处房屋归申请执行人郭柏民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郭XX与被执行人郭柏X、孙XX权物权纠纷一案,依据(2015)岭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1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齐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家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