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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永新、刘荣与李士涛、张靖、张加广、马厚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新,刘荣,李士涛,张靖,张家广,马厚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87-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新,男。申请执行人:刘荣,女。被执行人:李士涛,男。被执行人:张靖,女。被执行人:张家广(张加广),男。被执行人:马厚侠,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厚侠银行存款;现应申请执行人张永新要求,扣划马厚侠存款后解除冻结马厚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厚侠银行存款115000元。二、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马厚侠银行存款1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