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平平、石静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史平平,石静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平平、石静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甘0824民初3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范婧,该银行行长。被告史平平,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6日,住华亭。被告石静一,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9日,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与被告史平平、石静一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昕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