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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1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1,郭×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1,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2,女,1993年1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1、郭×2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1、郭×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1、郭×2于2014年12月16日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麦子店×网吧内,扒窃被害人冯×(女,19岁,安徽省人)“中国娃娃”牌女士挎包1个,内有转运珠手串1串、铜手镯1只。经鉴定,以上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521元。被告人郭×1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郭×1后带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2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1、郭×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冯×的陈述,证人侯×、郭×3证言,物证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1、郭×2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1、郭×2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1、郭×2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此次犯罪系初犯,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郭×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