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陈岩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董理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董理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岩,女,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领献,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负责人:金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波,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董理飞,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岩与被申请人董理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龙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商四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岩申请再审称:1、陈岩未与工行龙江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二审判决认定工行龙江支行与陈岩签订了借款合同缺乏证据证明。该借款合同由工行龙江支行与董理飞和其他人员签订,合同中的签名和指纹均不是陈岩本人签署。2、二审判决依据的借款合同是伪造的,工行龙江支行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尽谨慎调查核实职责,存在重大过错。不能以此作为定案证据认定12.5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董理飞承认12.5万元贷款没有用于家庭装修,并且本案所涉房屋于2008年已经装修过,2011年再次贷款装修违背常理。3、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既不是夫妻共同借款,也不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审理该借款合同纠纷。4、一审法院实际审理者无法官资格,一审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5、第三者假冒他人身份申请贷款,数额巨大,涉嫌贷款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予以再审。工行龙江支行提交意见称:1、董理飞、陈岩共同到场与工行龙江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董理飞对贷款事实没有异议,贷款时董理飞与陈岩为夫妻关系,董理飞为主借款人,配偶陈岩为共同借款人,贷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并用于家庭消费,贷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3、本案抵押房产于2011年5月17日在龙江县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权利人为工行龙江支行,工行龙江支行具有优先受偿权。综上,陈岩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期间,陈岩提供七份证人证言,其中六份证明内容为,在借款期间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并未进行过装修。另一份为陈岩一审阶段委托代理人吴广发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内容为,此案在一审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张伟并没有参加庭审,审理过程中是田守谛审问,李志海记录。工行龙江支行提供了《借款承诺书》、《自主支付申请》以及《装修材料销售日报表》,证明内容为,董理飞承诺借款用于消费,并且消费内容是购买装饰材料。针对陈岩提供的六份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内容,工行龙江支行认为:董理飞向工行龙江支行申请自主支付并签订《借款承诺书》,承诺此贷款用于消费。其贷款用途董理飞向工行龙江支行提供了《装修材料销售日报表》,工行龙江支行可以认定此笔借款用于房屋装修。针对工行龙江支行提供的《借款承诺书》、《自主支付申请》以及《装修材料销售日报表》所证明的内容,陈岩认为:关于贷款的实际用途,工行龙江支行没有履行调查义务,此笔贷款没有用于涉案房屋的装修。在再审审查期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江县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此说明内容为,此案一审过程中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法官助理田守谛协助审理并记录,审理程序合法。本院认为:关于陈岩认为其未与工行龙江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二审判决认定工行龙江支行与陈岩签订了借款合同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二审法院已经认定借款合同上陈岩的名字是董理飞通过他人代签,陈岩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事实。因此陈岩的此项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陈岩认为二审判决依据的借款合同是伪造的,工行龙江支行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尽谨慎调查核实职责,存在重大过错,不能以此作为定案证据认定12.5万元用于家庭装修的再审理由。董理飞与工行龙江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用途为用于本案涉案房屋装修,工行龙江支行按约定发放贷款,董理飞签订《借款承诺书》,并提交了《装修材料销售日报表》。作为此笔贷款的债权人工行龙江支行有理由相信此笔贷款用于房屋装修。虽然陈岩提供六份证人证言证明本案涉案房屋在借款期间未装修过。但该笔借款确实发生于董理飞、陈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不存在董理飞、陈岩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借款时明确告知工行龙江支行的情形。二审判决董理飞、陈岩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陈岩的此项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陈岩认为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本案是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是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问题。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本案不存在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因此陈岩的此项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陈岩认为一审法院实际审理者无法官资格,一审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的再审理由。经查阅本案一审卷宗及龙江县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由龙江县法院代理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陈岩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充分证明一审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因此陈岩的此项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陈岩认为第三者假冒他人身份申请贷款,数额巨大,涉嫌贷款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再审理由。因此项再审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陈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顾栩菲代理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