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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魏新全与万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魏新全;万安县人民政府;万安县枧头镇人民政府;何春连

案由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8行初字第6号原告魏新全,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委托代理人罗序皇,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万安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组织机构代码:73391452-0。法定代表人刘军芳,该县县长。第三人万安县枧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万安县枧头镇圩镇。组织机构代码:79699055-5。法定代表人郭建民,该镇镇长。第三人何春连,男,1952年8月3日生,汉族,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凯锋,江西翔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新全诉万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以万安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新全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安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新全负担。审 判 长  吴 山代理审判员  李国红代理审判员  罗英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