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0110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思银与周德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银,周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10民初547号原告陈思银,男,1972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德永,男,43岁,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银与被告周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银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思银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