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钦隆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63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钦隆食品店。经营者陈加钦。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公司)为与被告平阳县钦隆食品店(以下简称钦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养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灵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钦隆食品店经营者陈加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养元公司诉称:养元公司是中国目前核桃饮品领域生产、销售规模最大的领军企业,在国内拥有四大生产基地,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养元公司先后获得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中国食品产业(植物蛋白饮料行业)标杆品牌、中国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中国食品产业最具成长性企业金奖等荣誉。养元公司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了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水果饮料等,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养元公司的“养元”文字注册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饮品,采用自创的生产工艺,品质优良,由著名主持人鲁豫担任代言人,并在央视等多家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连续多年在全国销量领先,知名度很高。养元公司为“六个核桃”核桃饮料产品先后设计了“蓝罐奶花飘带图”、“奶花篮框祥云图”、“六个核桃六六大顺贺岁图”、“蓝罐奶花飘带复合图”等作为该产品的特有装潢,并于2014年12月5日进行作品登记。钦隆食品店销售使用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的“超六核桃”核桃饮料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并且使用与养元公司知名商品“六个核桃”核桃乳饮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近似的纸袋、纸盒和包装,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基于以上事实,养元公司诉请判令:1、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2、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与原告产品相似包装装潢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整;4、要求被告在《知识产权报》等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告养元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出示以下证据:1.(2014)衡桃证经字第1981号公证书及所附第758372号“YANGYUAN”及图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2014)衡桃证经字第1979号公证书及所附第10833187号“养元”及图商标注册商标证。3.(2014)衡桃证经字第1978号公证书及所附第10833322号“六个核桃”商标注册证。4.(2014)衡桃证经字第1977号公证书及所附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商标注册证。以上证据1-4,拟证明养元公司在第32类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拥有“YANGYUAN”及图、“养元”及图、“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5.(2014)商睢证民字第8155号公证书及所附2013年4月17日中国工商报B4版登载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拟证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饮品是知名商品及其包装装潢为知名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6.(2014)商睢证民字第8160号公证书及所附《2011年度媒介代理合同》。7.(2014)商睢证民字第8159号公证书及所附《2013年度媒介代理合同》。8.(2014)商睢证民字第8158号公证书及所附《养元2012年2-12月招标段广告代理合同》。9.(2014)商睢证民字第8157号公证书及所附《养元2012年1月招标段广告代理合同》、养元2012年广告投放排期表。10.(2014)商睢证民字第8156号公证书及所附《养元2014年2-12月招标段广告代理合同》。11.北京时代昌荣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广告跟踪监测报告,内容包括“养元六个核桃”广告主题于2010年11月至2014年1月在中央电视台(1套、3套、8套、11套、13套)的播出情况。12.昌荣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出具的《关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投放央视广告播放的情况说明》及所附2012-2013年“六个核桃”产品广告片截图,天津电视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出具的《关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投放天津卫视广告播放的情况说明》及所附2012-2013年“六个核桃”产品广告片截图,广告光盘。以上证据6-12,拟证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从2011年至2014年在中央电视台、2012年至2013年在天津卫视投放广告情况,以及涉案装潢情况。13.(2014)衡桃证经字第1980号公证书及所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0年10月8日出具的商标驰字(2010)第427号《关于认定“YANGYUAN及图”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拟证明养元公司的“YANGYUAN及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14.(2014)商睢证民字第8154号公证书及所附河北省质量评审委员会2013年4月颁发的《河北省名牌产品证书》(编号:HBMP2012-274),载明养元公司生产的“植物蛋白饮料”获评2012年河北省名牌产品。15.(2014)商睢证民字第8153号公证书及所附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载明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2月延续认定养元公司使用在无酒精饮料上的“YANGYUAN及图”为河北省著名商标。16.(2014)商睢证民字第8152号公证书及所附《2012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荣誉证书》,载明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组委会授予养元公司的“养元六个核桃”品牌为2012年度“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称号。17.(2014)商睢证民字第8151号公证书及所附中国诚信XX行活动委员会2010年12月授予养元公司为诚信示范单位的荣誉证书。18.(2014)商睢证民字第8150号公证书及所附其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认定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商标为河北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5年6月5日出具的商标驰字(2015)第127号《关于认定“六个核桃”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以上证据13-18,拟证明养元公司的“YANGYUAN及图”、“养元”商标及“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享有较高声誉。19.(2015)浙台正证字第2979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2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发票号码099××××2776),拟证明养元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被告平阳县钦隆食品店(经营者陈加钦)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证据1-2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19,系公证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0,系原件,且与证据19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结合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养元公司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养元公司于1997年9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49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饮料(蛋白饮料)、生产罐头、核桃仁及机械设备的进出口、核桃仁预处理。涉案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杏仁乳(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豆奶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养元公司。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4月17日在中国工商报登载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饮品系是河北省知名商品,于2012年起用新的包装装潢,于2012年10月被认定知名商品,其特有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公告下方附相关产品包装装潢图片。2011年起,养元公司对其生产的“六个核桃”核桃乳饮品,通过在中央电视台的综合、综艺、电视剧、新闻等频道,以及天津卫视等电视媒体陆续投放广告。养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核桃乳饮品于2012年10月被认定为河北知名商品。养元公司生产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获2012年河北省名牌产品称号。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组委会于2012年10月向养元公司颁发“养元六个核桃”品牌获2012年度“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证书。养元公司使用在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的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商标于2012年12月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驰名商标,于2015年6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5月5日,养元公司的委托人李锋在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到温州市平阳水头镇二中北路163号附近,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标有“钦隆食品批发零售”商店,购买了“超六核桃”果仁露饮料一箱,取得收款收据一份,之后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将购物所得物品予以拍照、加贴封条,于同年5月11日出具(2015)浙台正证字第2979号公证书予以证明。养元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700元。经庭审拆封,公证书项下产品由里及外使用易拉罐、长方体纸盒、长方体手提袋包装,纸盒内有20罐“超六核桃”植物蛋白饮料。在庭审比对中,养元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易拉罐及长方体纸盒、长方体手提袋标注的“超六核桃”,均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养元公司获准注册的涉案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易拉罐、长方体纸盒、长方体手提袋上中心标注“超六核桃”,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经过养元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显著性,应当受到较强的保护。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罐、盒、袋使用的“超六核桃”标识,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对养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养元公司请求上述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养元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无相应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养元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8000元:1.涉案注册商标有较高知名度;2.被告为规模较小食品批发零售店;3、涉案饮料价值不高,市场售价一箱为70元;4.养元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阳县钦隆食品店(经营者陈加钦)立即停止对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51273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51273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被告平阳县钦隆食品店(经营者陈加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8000元。三、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元,由被告平阳县钦隆食品店(经营者陈加钦)负担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