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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松、江西沪昌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江西沪昌电缆有限公司,刘松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江西和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复字第17号申请复议人(追加被执行人):刘松,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仇才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西沪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章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西和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刘松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人刘松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的报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人刘松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人刘松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珂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