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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倪必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必强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终14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必强,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平潭县,住福州市马尾区。2015年6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必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岚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倪必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被告人倪必强为筹集资金向王某借款,王某提出抵押担保要求,倪必强为借得资金便通过张贴在路边的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制作了一本产权人为倪必强的假房产证。2014月5月28日,倪必强将伪造的房产证交给王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经鉴定,涉案的证号为榕房权证P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倪必强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登记总册,平潭县人民政府印章样本,借款合同,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凭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5]484号鉴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倪必强为向他人借款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倪必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据此,作出判决:撤销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倪必强宣告缓刑二个月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倪必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与原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倪必强上诉理由: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所犯前后两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有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权证登记总册、平潭县人民政府印章样本、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凭证、相关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及其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倪必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诉人倪必强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实行并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平代理审判员  郭 翔代理审判员  程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javascript:SLC(17010,69)?)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