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执复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魏永文、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文,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阳谷县鲁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复字第41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魏永文,居民。委托代理人:潘景旭,阳谷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任洪增,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阳谷县鲁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汤洪彬,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鲁,该职工。委托代理人:吴雪光,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复议人魏永文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异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魏永文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魏永文申请撤回复议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魏永文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广军审 判 员 胡洪建代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瑾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