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高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上海宝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宁高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桂霞。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永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宝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均在石嘴山市辖区,为方便执行当事人,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拜代理审判员 张志康代理审判员 孙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沙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