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卓某某,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愿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振平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吴家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