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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卓某某,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愿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振平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吴家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