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骆长彬与杨超,黄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长彬,黄文全,杨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823号原告:骆长彬,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文全,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超,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长彬与被告黄文全、杨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长彬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长彬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长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骆长彬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