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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骆长彬与杨超,黄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长彬,黄文全,杨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823号原告:骆长彬,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文全,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超,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长彬与被告黄文全、杨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长彬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长彬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长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骆长彬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