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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968号原告闻某某,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赵 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