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宣告杨某乙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特3号申请人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系梁某某之子。被申请人杨某乙,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某某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乙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梁某某以未提交有效证明为由,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某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院退付申请人。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