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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宣告杨某乙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特3号申请人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系梁某某之子。被申请人杨某乙,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某某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乙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梁某某以未提交有效证明为由,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某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院退付申请人。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