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86号原告:路某某,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2月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