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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40号原告:葛某,女,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李某,男,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葛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葛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0元(减半收取),由葛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