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832号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被告何某某,女。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丹丹、人民陪审员陈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已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7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被告婚后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打听、找寻,至今查无音讯,下落不明。被告下落不明7年,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某未答辩。原告胡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被告小孩胡某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身份及被告小孩的基本情况;(二)结婚证原件,拟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1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三)湘潭县茶恩寺镇茶恩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四)证人黄某某出庭作证证言,拟证明原、被告系再婚,双方结婚时被告带了个小孩到原告家居住,2008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职权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五)对原、被告的邻居唐新启的谈话笔录,证人证实原、被告系再婚,双方结婚时被告带了个小孩到原告家居住,2008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胡某某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何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是法定户籍管理机关颁发的公民个人身份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是法定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是原、被告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五)均证明被告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与证据(三)所证明的内容相一致形成证据链,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原告举证、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7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7月被告称外出打工,刚开始与家里有电话联系,后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原告陈述,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被告与前夫生育女儿,原、被告结婚后,将女儿方小娟改名为胡某,带到原告家共同生活,现已成年。本院认为:共同建设美满家庭,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每一对合法夫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被告何某某于2008年外出至今未归,也未与家庭任何成员保持联系,对家人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也未尽妻子的义务。现原、被告从2008年分居至今,分居已满二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峰审 判 员 宋丹丹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孟春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