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丽诉被告张福迎、张新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张福迎,张新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何丽,女,19※※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0219※※※※※※※※※※。被告张福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锦州市凌河区※※※※※工作人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码21070219※※※※※※※※※※。被告张新考,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锦州市※※※※※工作人员,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0219※※※※※※※※※※。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诉被告张福迎、张新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丽负担。审 判 长 岳 莉审 判 员 赵 薇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文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