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1执字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夏仕冰与宦教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仕冰,宦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字237号申请人:夏仕冰,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宦教荣,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船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2015年6月16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000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宦教荣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