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435号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5月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昭,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 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