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邢庆怀与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庆怀,蒋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738号原告:邢庆怀。被告:蒋雪松。在审理原告邢庆怀诉被告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雪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庆怀撤回对被告蒋雪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邢庆怀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丽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茂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