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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邢庆怀与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庆怀,蒋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738号原告:邢庆怀。被告:蒋雪松。在审理原告邢庆怀诉被告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雪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庆怀撤回对被告蒋雪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邢庆怀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丽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茂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