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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先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常先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5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先朋,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先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启凡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