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刁坤友与胡世均、甘业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世均,刁坤友,甘业江,刁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世均。委托代理人:程琳,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坤友。委托代理人:王忠彬,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业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云生。上诉人胡世均与被上诉人刁坤友、甘业江、刁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2220号民事判决,胡世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胡世均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告知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胡世均于2016年1月7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世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永鸿审 判 员 黄 淳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黎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