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全圣与梁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圣,梁洪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财保18号申请人:王全圣。被申请人:梁洪涛。申请人王全圣诉被申请人梁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洪涛驾驶的冀A×××××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梁洪涛驾驶的冀A×××××号轿车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