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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全圣与梁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圣,梁洪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财保18号申请人:王全圣。被申请人:梁洪涛。申请人王全圣诉被申请人梁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洪涛驾驶的冀A×××××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梁洪涛驾驶的冀A×××××号轿车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