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17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25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XX,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建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