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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17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25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XX,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建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