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394号原告田某某,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某某,女,1957年3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