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8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394号原告田某某,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某某,女,1957年3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