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蒋继琴与黄军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继琴,黄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蒋继琴,女。被执行人黄军海,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继琴与被执行人黄军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军海未按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潢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蒋继琴申请,潢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军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潢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