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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东与四川极道电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四川极道电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418-1号申请执行人杨东,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四川极道电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周志文。注册号:510124********3。申请执行人杨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郫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仲裁裁决暂未发生法律效力,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郫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王生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