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新媛、李军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武新媛,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226号申请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夫林(系原告之父),男。被申请人武新媛,女。被申请人李军,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诉被申请人武新媛、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军名下的鲁H×××××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人李夫林名下的位于××的【济宁市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财产保全担保人李夫林名下的位于××的【济宁市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房产。二、扣押被告李军名下的鲁H×××××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大清人民陪审员 孙 鹏人民陪审员 刘建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