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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彦县合兴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东方动物保健品公司侵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合兴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东方动物保健品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县合兴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法定代表人滕跃军,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动物保健品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公滨路126号。上诉人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彦县合兴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东方动物保健品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初字第1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争议属合同纠纷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移送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巴彦县合兴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暂定400万。”该请求是基于注射所购买疫苗后猪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并非基于合同约定,故本案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黑龙江省巴彦县,故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保滨审 判 员  李彦茹代理审判员  满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朝之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