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润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润娥,浙江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995号申请执行人邱润娥,女,汉族,1962年4月8日生,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合花园*排*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204085061被执行人浙江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郑锦华,系该公司董事长。邱润娥申请执行浙江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本金50万元、自支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046元、鉴定费30000元及执行费7400元。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陕赔民申字第01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被执行人也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邱润娥来本院同意暂时撤回本案的执行,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结果出来后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