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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春娟与龚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彪,张春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娟。上诉人龚彪因与被上诉人张春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彪以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为509元,由上诉人龚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