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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与黎敬祥、梁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中山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市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敬祥,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611。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明,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616。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辉昌,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792。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海,男,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03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金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丽文,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锦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世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3.50元,由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少民审判员  李思刚审判员  阮碧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简玉明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