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7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1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周建,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2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