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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7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1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周建,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2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