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4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金玉与刘国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玉,刘国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民初60号原告张金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刘国森,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张金玉诉被告刘国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刘国森给付拖欠工资66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张金玉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金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张金玉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仉志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