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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5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蒋锋与杨洁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锋,杨洁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5418号原告:蒋锋。被告:杨洁漪。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锋与被告杨洁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