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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徐凡云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渝虎织布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凡云,重庆市沙坪坝区渝虎织布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95号原告徐凡云,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渝虎织布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朱世群,女,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四塘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74285773-2。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凡云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渝虎织布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凡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守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