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忠义与薛建生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忠义,薛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财保52号申请人杨忠义。被申请人薛建生。申请人杨忠义现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薛建生驾驶的冀A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薛建生驾驶的冀A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