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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江西新天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江西新天木业有限公司,肖学明,周丽虹,万载县鹏远贸易有限公司,巢时波,易坤,巢时洪,樊慧,龙玉琼,彭丽芳,万载县东风出口烟花鞭炮厂,朱伏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中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负责人:邹志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新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学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学明,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万载县。被执行人周丽虹,女,1976年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万载县。被执行人万载县鹏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万载县。法定代表人:巢时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巢时波,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万载县。被执行人易坤,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万载县。被执行人巢时洪,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万载县。被执行人樊慧,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龙玉琼,女,1985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万载县。被执行人彭丽芳,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万载县。被执行人万载县东风出口烟花鞭炮厂,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法定代表人:朱伏茂,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朱伏茂,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万载县。2014年10月16日,本院依据(2014)宜中民二初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向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2014)宜中民二初字第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伏茂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沃尔沃牌小型汽车。现因朱伏茂为江西新天木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80000元还款义务,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申请本院解除对朱伏茂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沃尔沃牌小型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伏茂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沃尔沃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茂福审判员  兰云辉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