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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贾宗琴申请执行刘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贾宗琴;刘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403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贾宗琴,女,56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银河B区7栋251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6003051104。 被执行人刘秀珍,女,55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紫辰花园32栋232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6102180865。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执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你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秀珍在你行工资,每月全额扣留,直至236829元时止,此款划至申请人贾宗琴账号为6217000450000390733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占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