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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高层建筑分公司与杨某、涂某、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高层建筑分公司,杨某,涂某,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1205-1号原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高层建筑分公司。负责人:师佳平,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祥,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杰,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被告:涂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建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高层建筑分公司与被告杨某、涂某、乌鲁木齐长青恒大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