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常某某,女,1986年10月27日生。被告董某某,男,1980年5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