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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采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常某某,女,1986年10月27日生。被告董某某,男,1980年5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燃 百度搜索“”